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让房子回归居住属性 | 律师视点
点评律师 | 谭唯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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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条例——《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包括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从多个角度规范房屋租赁和销售市场。
其中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规范租赁市场,是响应国家让住房回归居住属性的重要一步。
条例亮点
· 点评:我国的住房租赁市场是不成熟的市场,而住房租赁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就是从散租发展向集中管理的专业企业。我国的住房租赁企业仍处于萌芽阶段,如果有相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得以落地,将极大推动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住房租赁收益设立质权,将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
· 点评:租房子住,总有一种漂泊不定的感觉,这也是人们一直认为拥有自己的房子才真正的拥有一个家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鼓励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配套以条例中禁止出租人“暴力撵人”、“随意解约”的条款,有望让租客在承租房子里也会有一种“稳稳的幸福”。而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更是直接排除了企业签订短期租约的选择权,如承租人要求签订三年以上的租约,企业方不得拒绝。
· 点评:对于违规扣留押金、违规涨租的行为,条例规定房管部门有权进行罚款,一改房管部门原来仅有“协调”职能的现状,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房东随意扣留押金,租客将多了一种救济途径。
· 点评:租房和购房享受完全不同等的公共服务,是我国住房租购比严重失衡的重要推力,条例为租购同权作出了努力,虽然居住在和居民户口能否平等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确实是条例力不能及的,需要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但毕竟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仍值得肯定。
综合来说,条例的出台,可看出我国对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期许,为房子回归居住属性作出了努力,但不得不说的是,条例属于部委规章,效力层级较低,且租赁毕竟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当事人的约定当然地可以排除条例的适用,如无其他配套的制度,条例追求的健康的租赁市场也许仅是遥不可及的泡影。
当前条例仍在征求意见当中,本所律师仍密切留意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将会带来跟踪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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